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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雨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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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侵权一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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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4-11-13 12:30 | 只看该作者
话说回来,小范围的无妨、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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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4-11-13 12:3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也侵权了。
我排了授受、林细解的6寸电子书。
请下载的同志们自觉在24小时内删除。谢谢!

点评

我看完就删掉了,想看又下载了,请放心。  发表于 2014-11-13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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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4-11-13 12:44 | 只看该作者
大清律法;奸出妇人口~
小白菜熬不过摷刑,楊乃武曲打成招~
冤.冤.冤
现在看,什么鸟法律,在清朝,可是铁律,是可以砍头的~
时代在发展
小圈子,做几本棋书玩玩,情人之间做做爱,你愿意来我欢喜~
扯什么法,谈什么鸟德~
狗抓耗子,多管闲事!

点评

姑苏小情调来了,赞  发表于 2014-11-13 21:15
很到位  发表于 2014-11-13 16:40
精辟!  发表于 2014-11-13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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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4-11-13 13:5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caoyq 于 2014-11-13 14:07 编辑

回复 雨骤流 的帖子

其实最早录入《餐菊斋棋评》SGF棋谱的是我,“新锐·皮洛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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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兄好!感谢您的辛苦劳动!我有意在下次再印书的时候向您寄一本《餐菊斋棋评》,不知妥否?如蒙不弃,请兄将地址、姓名、电话通过站内告知我,谢谢!  发表于 2014-11-1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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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4-11-13 14:20 | 只看该作者
我也在重排《棋理与棋决》,主要是在网上找不到清晰的,然后自己想着重排,看得也舒服点。排了好久,就排了两三章。感觉真的不容易~我觉得重新编排也是很需要精力的,还要尊重劳动者的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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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3 14:3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博浪无槌 的帖子

听了版主的话感觉精神一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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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3 14:38 | 只看该作者
十月雨丝 发表于 2014-11-13 12:13
按理说来,我重排的几局都是侵权的
还有我也曾按台版排过呉老的名局细解一局,一图一页,达134页。事后 ...

吴老的书我倒没考虑过侵权。实在是觉得有正版在我没必要再排了,有时间可以排点市面上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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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3 14:39 | 只看该作者
花落燕飞 发表于 2014-11-13 12:39
这个,,,我也侵权了。
我排了授受、林细解的6寸电子书。
请下载的同志们自觉在24小时内删除。谢谢!

坚决不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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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4-11-13 14:40 | 只看该作者
caoyq 发表于 2014-11-13 13:56
回复 雨骤流 的帖子

其实最早录入《餐菊斋棋评》SGF棋谱的是我,“新锐·皮洛曹”

我在论坛里下载了许多SGF文件,一直很敬佩论坛里的那些前辈:整个棋谱不说,变化图+解说,这些工作量实在巨大。前人种树后人乘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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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3 14:46 | 只看该作者
FY20140113 发表于 2014-11-13 14:20
我也在重排《棋理与棋决》,主要是在网上找不到清晰的,然后自己想着重排,看得也舒服点。排了好久,就排了 ...

期待您的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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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4-11-13 14:5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雨骤流 的帖子

额,不是什么大作,我只是为了看着舒服些才重排,一边看,一边排!到时再发出来和大家一起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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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4-11-13 16:3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醉梦浮生 于 2014-11-13 19:03 编辑

班门原本不该弄斧,但钦佩于楼主所行所言,在本人理解范围内,略谈一二,见笑了。

楼主所言,其实涉及两个法律术语,著作权,版权。
就我国法律而言,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而实际上,版权与著作权还是有区别的。

其一:主体不同。
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 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其二,客体不同。
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四,内容不同。
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 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 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五,期限不同。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因此,因为时效问题楼主没有侵犯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也因为时效及校注、重排原书,并未照搬原有版式设计,所以没有侵犯原出版者的版权。

同时因楼主的这两本书系重新编排版式,加入注释等,这样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楼主应该已享有这两本书的著作权。
最后,楼主呕心沥血,宏篇巨制,本人作为围棋初学者钦佩至五体投地。盖查阅资料以回复,聊表心意。

与楼主治学严谨相比着实惭愧。有错字已修正。



点评

飞扬法律顾问。  发表于 2014-11-13 20:37
这就是会聊天的典范  发表于 2014-11-13 17:06
这个是真心热爱飞扬坛子的表现,加1分  发表于 2014-11-13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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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3 16:5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醉梦浮生 的帖子

专业人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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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4-11-13 20:39 | 只看该作者
27楼的帖子门桥看到了吗,能解疑惑否

这样的讨论是飞扬的特色吧,

涨了知识面,练了手指头。

没事去围棋TV溜溜。来飞扬逛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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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4-11-13 21:26 | 只看该作者
听“蝲蝲蛄”叫唤就别种地了,搭理他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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