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扬围棋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楼主: 熠熠生辉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曹恒廷这事咋么看

[复制链接]
46#
发表于 2013-12-19 11:23 | 只看该作者
社保官司曹五段肯定能打胜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7#
发表于 2013-12-19 11:34 | 只看该作者
围甲不买社保太不职业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8#
发表于 2013-12-19 11:4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不单单是围棋界是这样,整个中国体育界都存在这个问题,如何去完善这个体制缺陷,是当局应该认真思考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9#
发表于 2013-12-19 18:40 | 只看该作者
已经要打官司了,支持小曹!小曹必胜!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0#
发表于 2013-12-19 12:08 | 只看该作者
shenlb 发表于 2013-12-19 11:44
这个不单单是围棋界是这样,整个中国体育界都存在这个问题,如何去完善这个体制缺陷,是当局应该认真思考的.

围棋相对于其他项目应该好很多,毕竟现在围棋培训是个大市场。上次听说江苏有个象棋大师在南京议事园做保安。至于其他举重这些,就更加没出路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1#
发表于 2013-12-19 12:28 | 只看该作者
修业之道 发表于 2013-12-19 11:22
教棋这块收入最滋润最稳定的,一定是好的启蒙、初级教练,有弈城7左右棋力足矣。再高的手,不会教那也是白 ...

确实如此,大部分围棋高手是不适合教棋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2#
发表于 2013-12-19 18:08 | 只看该作者
这件事我看有以下几点:
1. 曹与俱乐部有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资方必须与其上社保,不上就违法。
2. 其他俱乐部应该有类似现象,棋院领导失职,没有尽到监督责任。
3. 随着世界冠军的增多,围甲多年来只有12支队伍的规模应该扩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3#
发表于 2013-12-19 18:10 | 只看该作者
shenlb 发表于 2013-12-19 11:44
这个不单单是围棋界是这样,整个中国体育界都存在这个问题,如何去完善这个体制缺陷,是当局应该认真思考的.

当局不会认真思考的,因为有句话:你不为自己争取利益,就没有人为你争取利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4#
发表于 2013-12-20 14:08 | 只看该作者
合法的权益,合理的收益,合情的利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5#
发表于 2013-12-20 15:20 | 只看该作者
听说小曹签的不算用工合同
http://sports.sina.com.cn/go/2013-12-20/13546945048.shtml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6#
发表于 2013-12-20 15:33 | 只看该作者
齐鲁晚报俱乐部回应:曹恒廷关于社保言论有失偏颇
  新浪体育讯 针对近日围棋选手曹恒廷微博和博客谈及社保一事,被曹恒廷无端指责和起诉的齐鲁晚报围棋俱乐部,特作出如下正面回应:

  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围棋俱乐部,我俱乐部自2003年4月成立后,一直按照市场化运作,组建了山东围棋队征战全国围甲联赛等赛事,并培养和网络了众多棋手,涌现出了像江维杰、周睿羊[微博]、范廷钰等世界冠军,可以说为中国围棋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我们是一家非专业体制的体育俱乐部,我们没有任何国家和政府的拨款,多年来一直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要依靠社会赞助和市场化运营而艰难发展。十多年来,效力和代表我们俱乐部参赛的棋手有数十名,包括曹恒廷。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注册规定,这些棋手大多和我们俱乐部签订了由总局颁发的代表资格协议书(即注册协议),也有的签订了代表俱乐部比赛的双方约定薪金的协议书,但大部分棋手并没有与俱乐部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照我们俱乐部的理解,这些棋手平时不在俱乐部上班,也不在俱乐部训练,只有打联赛或一些规定赛事时才代表我们参赛,因而并非为固定用工。为此我们也做过调查和征询,全国其它棋类俱乐部一直以来也大多这种模式,只有体工队体制下的正式编制棋手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接受的管理也相对严的多。

  从俱乐部成立伊始,我们就在培养后备力量上下过很大功夫,很多年轻选手很小时就自愿注册到我们俱乐部,最多时我们一年注册了12名入段选手,包括曹恒廷(曹注册到我俱乐部时为15岁,甲级赛中从未打过主力,一直是替补队员)。俱乐部为棋手们提供一定的薪金和比赛补助,即使上不了几场比赛的替补队员,也给予了不菲的薪金,曹恒廷所说的2003年每月2500元薪金(不含比赛奖金),按他当时的棋力在全国各队中的待遇应该是不低的,要不他不会一直待在队里。按照市场规律也参照其它俱乐部做法,我们确定棋手待遇时完全是按其棋力水平而定,主力和替补差距较大,所以以后出现了棋力下降逐渐上不了场的曹恒廷工资递减的情况。对此我们虽深感同情,但并没有做出不合理也没有对不住曹恒廷的地方
  棋力下降薪水下降,这在全国棋界都是人人遵守的规则,即使专业体制中的队员,水平降低不能参赛了,自然也遭淘汰。由于棋类俱乐部与其他行业的不同,很多棋手甚至在孩童时就代表俱乐部下棋,究竟应该怎样确定用工关系和社会保险等,目前棋类管理机构和劳动部门都没有明确的政策,我们也曾咨询和求证过中国棋院和相关劳动部门,像曹恒廷这样到中国棋院注册后代表俱乐部参赛的队员,的确和一般意义上的用工不同,他们也基本默认我们目前的用人模式。全国其它棋类俱乐部的情况也大概如此,尤其非专业体制下的俱乐部,几乎没有给队员上社保的。

  其实,如果开始就有相关政策,或国家有强制要求为棋手上保险,我们俱乐部也一定会遵照执行的。现在俱乐部的一些业余教练,我们就都为其上了保险,与只参加比赛的职业棋手不同的是,他们长期在俱乐部教棋,主要生活来源也依靠教棋所得。而像曹恒廷这样的棋手,他主要收入来自个人的教棋,不仅从未上缴过费用也从不接受俱乐部的日常管理,所以我们是按临时用工而没有办理社保。至于我们的做法是否正确,也需要相关政策或劳动部门的界定。

  曹恒廷是2003年注册到我俱乐部的,字面上与俱乐部正式签订的参赛权合约为三年时间,分别为2003、2005、2010年(曹自己能拿出的证据),期间他虽在我俱乐部注册,但也效力过其它多支队伍。代表山东队比赛期间,曹因棋力不济一直沦为替补,上场的次数十分有限,而曹的主要收入也并非来自俱乐部,他从很多年前就开始在北京教棋,近年又转到山东烟台专职教棋,据悉月收入在一两万元。如按曹恒廷所说与我俱乐部存在劳动关系的话,那这么多年他在外教棋的收入是否该交俱乐部?如果我们为其上社保,他能到俱乐部教棋或正常上班吗?总不能光要待遇不做贡献吧,这是我们提出疑惑的,也应该是其它俱乐部也比较关心的。
  本来按照双方约定,棋手代表俱乐部参赛并拿薪金,一切都按市场规则来定,薪水高低也是双方认可同意的,打不上比赛没有薪金的棋手也比比皆是。其实,曹恒廷当时如果不满待遇,完全可以提出来,也可不再代表俱乐部参赛,问题时之前他一直没对待遇包括社保提出异议,双方所签协议也都是自愿的。需要再次澄清的是,我俱乐部并未与曹恒廷签订劳动关系,也从未承诺为其上缴社保(从曹显示的合约书中看出,双方只签订了代表比赛的约定协议),如果是我们的理解有误,那也应由劳动或法律部门判断和裁决,而不是个人的猜测臆断甚至攻击诬陷。其实,这个问题本不是太难解决的事情,如果有政策规定棋手进队必须社保,那俱乐部也许会根据队里实际情况,将其它薪水或待遇降低就是,就不会出现今天与棋手之对簿公堂的境况。而像曹恒廷这样没有为俱乐部创造多少价值的棋手,俱乐部也许因为经济压力,早就放弃了。我想,其它俱乐部也面临同样的情况,尤其体制之外的。

  事实上,在曹恒廷因为社保向俱乐部提出异议时,俱乐部教练曹大元一直与其沟通协商,并非曹恒廷所说的不予理睬,只是其提出的条件太过悬殊让俱乐部难以承受。在曹恒廷向劳动仲裁起诉俱乐部后,我们通过了解相关政策法律,确认其所提的条件不合理后,依旧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积极与其商谈解决方案,但无奈对方态度强硬,依旧坚持上诉。后曹恒廷因证据不足被劳动部门裁定败诉,自此也许受到刺激而变得心态失衡,开始了对俱乐部的攻击,并又起诉我俱乐部到法院,我们依旧积极应对,而非原告所述的不予配合。至于曹恒廷通过博客所说的我俱乐部人士对其进行人身威胁,更是无稽之谈,恶意编造。做人要讲诚信,谎言总归要被揭穿,对恶意诽谤和人身攻击者,俱乐部也将通过法律进行维权
  以上是我俱乐部针对曹恒廷社保一事发布的官方声明,如有表达不当之处或与事实不符,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齐鲁晚报围棋俱乐部

  2013年12月19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7#
发表于 2013-12-20 15:3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8#
发表于 2013-12-20 15:34 | 只看该作者
各有各的道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9#
发表于 2013-12-20 15:36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算用工合同,现在棋手转会怎么那么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0#
发表于 2013-12-20 15:51 | 只看该作者
某种形式上的代言合同,代言我家N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飞扬围棋网 ( 苏ICP备11029047号-1 )

GMT+8, 2024-11-30 14:42 , Processed in 0.130807 second(s), 17 queries .

since 2003飞扬围棋论坛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