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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定义,以及胜负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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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6-7-15 02: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今围棋,有众多规则,不同的规则对“地”定义和胜负判断有着不同理解。而我认为比较合理的却是中国古规则对此的解释(座子、贴目等问题暂且抛开不论)。

凡是规则,都要简明扼要。比如说中国象棋,将死对方或逼困死对方者胜。

反观围棋,比较的是双方地域的多少。只要确定哪些是黑地、哪些是白地、哪些是公共地就可以了。但如此简单的问题,当今几大围棋规则都对此没有明确的解释,甚至纠缠不清。

在此,我想问大家一句,哪些交叉点算是你的地?且莫笑,你能不能给出定义。也许有人会说,我活着围住的空就是我的地。那么我又要问一句,什么才算是“围住”?你又能给出“围住”一个准确的定义吗?

其实,古代围棋规则给出了一个非常简单计算胜负的定义:棋盘上有361个交叉点,黑子落在某个交叉点上,这个点就是黑棋控制的地,白棋落在这个点上那就是白棋控制的地,双方都没落的子的点就是空地或公共地(即不是黑方的,也不是白方的)。而计算胜负,就是比较双方谁地多,也就是谁占据的交叉点多。

举个例子,一盘棋下完(单官也收完)后,要计算胜负。黑方可以不承认白方所围住的交叉点是白地,理由很简单,这些交叉点上即没有黑子也没有白子,凭什么说是你的呀?

如果用日本规则,就根本没法反驳。因为哪些交叉点算黑地,哪些交叉点算白地,根本就没有明确的定义。甚至,黑方还可以指着一块死棋问:“凭什么说我这块是死的呀,又没被吃掉,它不活生生地在棋盘上吗?凭什么算你的空呀?”

如果用现形中国规则要稍好一些,可以实战解决。如果白棋围了10目地,黑方就不承认这10个交叉点是白方的,白方既可以自己填给黑棋看,也可以吃掉扑进去的黑子。这样,白方就可说:“这些交叉点都是我的地,因为我可以放子在这些交叉点上,而你不行。”但是,黑方可以立即反驳:“这里只有8目是你的,不信试试。”结果,无论是白棋自填空,还是黑棋扑进去,弄到最后白棋只能占据了其中的8个交叉点,剩下两个眼。黑棋偏不承认剩下的两个交叉点是白地,非要说公共地,因为你不能填(填了就死),我也不能填(填进去,死出来)。这两个交叉点谁都不能占据,和双活是一个道理。

而中国古代规则最简明,直接解决了交叉点的归属权问题。谁落子在这个交叉点上,这个点就归谁,谁都不能落子的点就谁都不归,最后比谁占的点多。那么也就产生了每一块活棋都要减两目的规则(因为除了两个眼是公共点,其余的自己围的地自己都能填满),这样的规则,也就没有漏洞可钻了。即使要耍赖,实战解决仍是如此。

所以,我比较推崇这种即简明又无漏洞的对于“地”的定义,以及计算胜负的规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7-15 2:21:09编辑过]

2#
发表于 2006-7-15 15:40 | 只看该作者
<>同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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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6-7-15 21:2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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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6-7-16 00:07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朋友,似乎在说我的贴子有抄袭之嫌。</P>
<>不妨把“广义双活论”和“陈祖德反驳之文”贴出来,让大家欣赏欣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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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6-7-16 19: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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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06-7-17 00:50 | 只看该作者
<><FONT size=4>这位朋友请不要以偏概全。</FONT></P>
<><FONT size=4></FONT></P>
<><FONT size=4>我此文的观点是,本人比较认可中国古代规则,它对“地”的定义就是谁落子在这个交叉点上,这个点就是谁的“地”,对于胜负的判断是谁占的交叉点多谁胜。(先请看看此文的标题)。</FONT></P>
<><FONT size=4></FONT></P>
<><FONT size=4>全文都是围绕这个论点展开的,也确实引用过双活一词。但本文并不是以讨论双活为中心,更不是什么“狭义双活论”和“广义双活论”。</FONT></P>
<><FONT size=4></FONT></P>
<><FONT size=4>再有,我并不懂这位朋友“大体相同”一词的含义。如果解释为“抄袭”,不妨把什么“广义双活论”贴出来作一下比较。如果解释为“观点相同”,那么看来我和二楼的棋友所述的文字也是“大体相同”了。</FONT></P>
<><FONT size=4></FONT></P>
<><FONT size=4>最后我想说,发过原创贴的朋友都知道,打那么许多字也不是件容易事,绝非一个 Ctrl+V 就可以出来的。飞扬围棋论坛给了我们围棋迷一个弈后休闲的场所,和互相交流观点的平台。如果因为某些人的言论,而总让人高兴而来、扫兴而归,那就不太好了。</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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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7 11: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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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7 11: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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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6-7-17 12: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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