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扬围棋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681|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职业四段状告《围棋天地》 特别官司今日打响[转帖]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4-6-2 18: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纹枰争锋·拍案惊“棋”

  奇闻!江城今开审棋坛首桩“名誉案”

  退役职业四段龚涛状告《围棋天地》

  本报讯(记者贾知若)自古以来,围棋领域的纷争似乎仅局限于纹枰,或者口水交锋,但今天在武汉江汉区法院,将打响一场特别的官司———退役职业四段棋手龚涛状告《围棋天地》和彭时佳业余6段侵害他的名誉权。对中国围棋界而言,这的确是头一遭。

  今年的《围棋天地》第八期上,发表了一篇该杂志记者彭宁辉撰写的业余棋手传记———《我是英雄———记彭时佳6段》,文中,引用彭时佳的原话,提及了湖北棋界的诸多敏感问题,个性张扬且狂言无忌的彭时佳在举例时提到了一位湖北职业棋手龚涛四段,原文如———曾经受教于他的专业四段棋手龚涛向他学棋时被他让先,多年后自觉在职业路上前途不大的龚涛回到彭时佳工作的武汉长江航运公司,彭时佳说:“以前让先,现在我还是让他先。”

  说者无意听者有心,目前正在经营一家广告公司并还在教小孩下围棋的龚涛四段闻讯怒不可遏,迅即请出自己的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上周,彭时佳6段和《围棋天地》杂志社都收到了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的正式传票,一场超越了“口水战”的棋坛名誉权注定要成为六月间整个中国棋坛关注的焦点———不仅因为它是第一回,还因为它对今后的棋坛难以避免的“口水战”具有某种坐标意义。

  据记者昨天多方采访得知,龚涛四段认为《围棋天地》的文章有三点失实:第一,他不承认彭时佳曾是他的授业恩师;第二,“彭时佳凭什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没有职业前途’?”其三,“以前让先,现在也让先”一言极度失实,对龚涛的名誉造成极大损害。

  龚涛还提出了自己在此案中的两点要求:第一,要求彭时佳本人和《围棋天地》公开赔礼道歉;第二,要求经济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6000元,名誉损失费30000元以及打官司所需的文印费300元,总计36300元。

  创刊以来第一次遭到棋手诉讼的《围棋天地》亦不敢怠慢,该杂志社副主编王元八段昨日已怀揣法院传票飞赴武汉,准备今天下午在江汉区法院与原告方对簿公堂。

  ———龚涛、彭时佳电话对呈焦点证词

  获悉这桩棋坛奇案将于今日开审之后,本报记者昨天下午连续通过电话采访了《围棋天地》杂志社、龚涛四段和彭时佳6段当事三方。就酿成这起官司的三个焦点话题,龚涛和彭时佳各执己见,呈辞也意外迥异,兹录如下———

  师徒关系

  龚涛:我从来没向他学过棋,我14岁时开始学棋,当时在武汉市青少年业余体校,我的老师名叫刘秉文。学棋期间,跟彭时佳肯定是下过的,但这不说明问题,我这一辈子跟成千上万的人都下过棋,难道说我有一万个老师?

  彭时佳:他怎么说并不重要,反正在我个人的记录里,他是我的第一个学生。我教了他一年,应该是从1979年夏天到1980年夏天,后来他拿了全国少儿冠军,就没再教了。刘秉文先生当时是棋校正教练,而我当时是副教练,从棋艺水平上讲,我才是他真正的老师!

  让先问题

  龚涛:在我的记忆中,彭时佳从来没有在让先的形式下和我下过棋,我还记得我们之间的最后一次交手是1999年湖北省运会,我当时拿白棋赢了他,我是冠军。

  彭时佳:棋艺水平的事,有点说不清楚。不过我个人记得,我和他下过27盘,我赢了23盘。1999年是他拿的冠军,不过是有原因的,当时我们单位就有很多人叫我让棋,我不可能不受影响。还有,那盘棋应该有棋谱啊,那盘棋布局我下的两个小目,我的习惯是重要比赛都下二连星,永远的二连星!除非我觉得那盘棋一点不重要了,才不是二连星。再说,那盘棋我是超时负的,棋并没有输!

  官司展望

  龚涛:我咨询过很多法律专家了,这场官司我不可能打不赢!彭时佳和《围棋天地》对我已经构成了侮辱和诽谤。凡是知道底细的,看过那篇文章的,没有不发笑的。

  彭时佳:事情闹成这样,我不得不说,这是中国围棋教育的失败。没教好学生哪!如果事情出来后龚涛和我谈一次,我肯定大家不会打官司,但到现在我们没有谈一次的机会。最后我祝他打赢官司,祝他扬名立万,祝他今后能有1000个学生。因为老师对自己的学生,永远都是宽容的。

  一个嘴无遮拦彭时佳,武汉业余棋界的执牛耳者。《围棋天地》曾如是描写他———今年42岁的彭时佳是棋才极高的棋手,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他代表着中国业余棋手的顶尖水平。1989年是彭时佳名动天下的一年,以业余棋手身份参加全国个人赛并战胜了方捷、江铸久、夏衔誉、刘菁、杨士海等专业棋手。1990年,江湖上著名的唐晓宏游历四方来到江城,0比1负于彭时佳;几年之后,棋艺己趋巅峰的唐晓宏仍以2比5败北。但据唐表示:“就棋艺而言,彭时佳还可以,但不像他自己说的那么玄,主要当时没有计时钟,我完全都要睡着了……”

  一个曾经辉煌

  龚涛,1964年生,14岁习棋,进步神速,1981年,夺全国少儿冠军。1985年,代表湖北省队参加全国团体赛,夺得第五名佳绩,这个成绩至今仍是湖北围棋界的“最高分”,当时龚涛四段是湖北队里胜率最高的一名棋手。1987年之后,龚涛因故退出职业棋坛,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是不太好说的原因,但绝不是技术水平方面的原因!”《围棋天地》的相关文章刊登之后,龚涛平均每天要接上百个来自亲朋好友的电话,令他不胜烦闷。(贾知若


======================================================
2#
发表于 2004-6-2 22:1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状好像龚涛有利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04-6-3 01:01 | 只看该作者
记者谢锐述评 退出职业棋界多年的业余棋手龚涛使另一位业余棋手彭时佳和《围棋天地》杂志成为了被告,原因是一篇文章中的内容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原告起诉理由如下:第一,不承认他曾受教于彭时佳的说法;第二,文中“(龚涛)自觉在职业路上前途不大”的报道有误;其三,彭时佳的“以前让先(执黑不贴目),现在也让先”之言失实。


  火爆项目火速加盟赚钱   北大房地产研究生热招!   
移动生活DIY热召中   独家发布章子怡的日记  


  《中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方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见,在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这点上,“侮辱、诽谤等方式”是否存在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著名法学教授梁慧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的法律条文规定了名誉权不受侵犯,但在实际生活中,光有条文远远不够,必须有一系列的法律解释来丰富。什么是名誉权?如何构成侵害名誉权?我们的法律没有定义。目前名誉权诉讼增多,虽然与社会进步有着密切关系,但也有将名誉权扩大化的倾向,把与名誉权没有关系的评价也说成是“侵害名誉权”。

  梁教授表示,公民在社会中既要接受别人的评价也会评价别人,“哪个背后无人说,哪个人前不说人?”评价有高低之分,但不能因为评价降低了就认为是侵害名誉权,除非构成了侵害名誉权的要素。而“侵害名誉权”是一个人社会声望和社会评价受到极大损害的言论和行为。

  再回头来看彭时佳和《围棋天地》杂志三句“失实之词”。“受教”之说成立与否,自有公论,但只要彭时佳教过龚涛一天的围棋,说是“受教”并不过分;此外,“职业前途”、“让先”之说无论属实与否,更多的只接近于一种评价,难以构成诽谤与侮辱。事实上,龚涛的确退出了职业棋界,在与彭时佳的对局中,按照彭时佳的记忆,“我和他下过27盘,我赢了23盘。”也许与事实有出入,但说“让先”终究还是有些依据的。

  俗话说“文无第一,武无第二”,围棋既有胜负,那终究是要通过交手才能分出高下的;但围棋又是艺术,即使棋盘上不能称雄一时了,但也无损一些高手前辈口无遮拦地评价他人。老聂说过:“李世石那水平怎么能拿三个世界冠军?我觉得他的棋臭。”那李世石是不是要和老聂好好地打场官司?马晓春也说:“韩国那帮小毛孩下的什么棋?我随便弄点他们不知道的,他们肯定歇菜!”那宋泰坤、朴永训等一干人是不是也得上法庭和马晓春理论理论?

  棋手喜欢说“大话”俨然成了一种文化。当年小林光一在中日擂台赛、中日名人战时说“我是日本名人,绝对不能输给中国棋手!”大竹英雄也说过“聂卫平要和我下棋,我得让两子”之类的话;还有少年坂田荣男曾挤进高手堆中,就说了两句话,大前辈安永一立即赏了他一耳光:“这是你说话的地方吗?”凡此种种,要说打官司的话,那围棋界的官司一年到头都打不完。

  彭时佳个性张扬甚至自大是实,这次对他来说亦教训不小,但如果仅仅因为他几句本可一笑而过的“大话”诉诸法律,大而言之,有滥用名誉权之嫌;从小处说,对整个围棋的形象是有所损害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4#
发表于 2004-6-3 10:50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04-6-3 10:59 | 只看该作者
龚涛要是能打赢这个官司,那咱以后发言也要小心了,咱可不想靠这个出名.嘿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飞扬围棋网 ( 苏ICP备11029047号-1 )

GMT+8, 2024-12-2 04:01 , Processed in 0.197483 second(s), 19 queries .

since 2003飞扬围棋论坛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