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锐
退出职业棋界多年的业余棋手龚涛使另一位业余棋手彭时佳和《围棋天地》杂志成为了被告,原因是一篇文章中的内容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原告起诉理由如下:第一,不承认他曾受教于彭时佳的说法;第二,文中“(龚涛)自觉在职业路上前途不大”的报道有误;其三,彭时佳的“以前让先(执黑不贴目),现在也让先”之言失实。
《中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方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见,在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这点上,“侮辱、诽谤等方式”是否存在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著名法学教授梁慧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的法律条文规定了名誉权不受侵犯,但在实际生活中,光有条文远远不够,必须有一系列的法律解释来丰富。什么是名誉权?如何构成侵害名誉权?我们的法律没有定义。目前名誉权诉讼增多,虽然与社会进步有着密切关系,但也有将名誉权扩大化的倾向,把与名誉权没有关系的评价也说成是“侵害名誉权”。
梁教授表示,公民在社会中既要接受别人的评价也会评价别人,“哪个背后无人说,哪个人前不说人?”评价有高低之分,但不能因为评价降低了就认为是侵害名誉权,除非构成了侵害名誉权的要素。而“侵害名誉权”是一个人社会声望和社会评价受到极大损害的言论和行为。
再回头来看彭时佳和《围棋天地》杂志三句“失实之词”。“受教”之说成立与否,自有公论,但只要彭时佳教过龚涛一天的围棋,说是“受教”并不过分;此外,“职业前途”、“让先”之说无论属实与否,更多的只接近于一种评价,难以构成诽谤与侮辱。事实上,龚涛的确退出了职业棋界,在与彭时佳的对局中,按照彭时佳的记忆,“我和他下过27盘,我赢了23盘。”也许与事实有出入,但说“让先”终究还是有些依据的。
俗话说“文无第一,武无第二”,围棋既有胜负,那终究是要通过交手才能分出高下的;但围棋又是艺术,即使棋盘上不能称雄一时了,但也无损一些高手前辈口无遮拦地评价他人。老聂说过:“李世石那水平怎么能拿三个世界冠军?我觉得他的棋臭。”那李世石是不是要和老聂好好地打场官司?马晓春也说:“韩国那帮小毛孩下的什么棋?我随便弄点他们不知道的,他们肯定歇菜!”那宋泰坤、朴永训等一干人是不是也得上法庭和马晓春理论理论?
棋手喜欢说“大话”俨然成了一种文化。当年小林光一在中日擂台赛、中日名人战时说“我是日本名人,绝对不能输给中国棋手!”大竹英雄也说过“聂卫平要和我下棋,我得让两子”之类的话;还有少年坂田荣男曾挤进高手堆中,就说了两句话,大前辈安永一立即赏了他一耳光:“这是你说话的地方吗?”凡此种种,要说打官司的话,那围棋界的官司一年到头都打不完。
彭时佳个性张扬甚至自大是实,这次对他来说亦教训不小,但如果仅仅因为他几句本可一笑而过的“大话”诉诸法律,大而言之,有滥用名誉权之嫌;从小处说,对整个围棋的形象是有所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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